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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關于《工業節能監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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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7 瀏覽數:1734 新聞來源:

《工業節能監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為進一步加強工業節能監管,推動工業節能提效,促進工業綠色低碳和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工業節能監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公示。公示時間為2021年9月13日至10月14日。

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聯系電話:010-68205369、68205368(傳真)

電子郵箱:jienengchu@miit.gov.cn


工業節能監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業節能監察行為,加強節能監察隊伍建設,推動企業節約能源和持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業綠色低碳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節能監察,是指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節能監察機構對工業領域能源生產、使用、服務等相關企業(以下簡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議,對違法用能行為予以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業領域的節能監察活動。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指導全國工業節能監察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國工業專項節能監察年度工作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監察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監察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工業節能監察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則。


第二章 工業節能監察的組織


    第六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工業節能監察體系。


    第七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節能監察機構依據職能開展下列工作:


(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監察工作,依法處理有關違法行為;


(二)受理對有關違法用能行為的投訴、舉報,辦理其他行政執法單位依法移送和上級交辦的案件;


(三)建立工業節能監察情況公布制度,定期公開工業節能監察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報告工業節能監察有關工作情況;


(五)協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落實工業節能監察管理相關工作;


(六)節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節能監察機構依照委托實施工業節能監察時,應當接受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下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的業務進行指導。


第九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體系,完善工作制度,加強隊伍建設,建立節能監察專家庫,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工業節能監察人員業務能力。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配備與開展工作相適應的監察儀器和裝備,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提升工業節能監察工作效能,為工業節能監察工作提供支撐。


第十條 工業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掌握節能法律法規,熟悉節能標準等相關業務知識。


第十一條 工業節能監察工作所需經費依法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施工業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章 工業節能監察的實施


第十二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地工業節能監察年度工作計劃,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聯合監察、異地監察。


節能監察機構依照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第十三條 工業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設備(產品)能效等強制性國家標準情況;


(二)執行落后用能產品、設備和工藝淘汰制度情況;


(三)建立和落實能源計量、統計制度,執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情況;


(四)節能工作組織領導,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情況;


(五)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


(六)開展節能政策法規等宣傳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情況;


(七)節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節能監察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的節能監察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完成年度節能目標情況;


(二)執行能源管理崗位設立和能源管理負責人聘任制度情況;


(三)執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情況;


(四)能效水平對標、達標情況;


(五)建立和實施能源管理體系、測量管理體系情況。


(六)開展能源計量審查情況。


第十五條 日常工業節能監察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開展。


第十六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節能服務機構執行節能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信息真實性等情況進行監察。


第十七條 工業節能監察原則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被監察單位的同一事項重復監察。確認被監察單位整改落實情況,受理舉報投訴案件,上級安排的專項監察、聯合監察、工作督查等除外。


實施工業節能監察,不得干擾被監察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工業節能監察分為現場監察和書面監察。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工業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


第十九條 實施現場監察,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監察的依據、時間、內容和要求等書面告知被監察單位。辦理涉嫌違法案件、舉報投訴和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工業節能監察人員應當提前熟悉監察的依據、內容、目的、方法、范圍及工作要求,了解被監察單位有關情況,準備執法文書和監察取證設備等。


節能監察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或專家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現場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工業節能監察人員實施,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現場告知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程序、方法、時間、要求和被監察單位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


工業節能監察人員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行政執法證件無效的,被監察單位有權拒絕監察。


工業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現場監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拍照、錄音、錄像、制作筆錄等;


(二)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三)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對用能設備(產品)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等進行檢測和分析評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如實、客觀記錄實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工業節能監察人員、陪同人員、現場監察過程等。現場監察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涉嫌違反節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其他需要核實情況的,應當收集相關證據,進行調查詢問,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筆錄內容包括涉嫌違反節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的事實、時間、地點、標的物數量等。


現場監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應當由兩名以上工業節能監察人員簽字,并要求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調查詢問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名。拒絕簽名或者不配合調查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工業節能監察人員在監察筆錄或者調查詢問筆錄中如實注明,不影響監察結果的認定。


第二十三條 節能監察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用能設備(產品、工藝)的能源消耗指標實施監測(檢測)。節能監察機構不具備監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檢驗測試機構實施現場檢測。


第二十四條 對被監察單位執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開展節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執行能源管理崗位設立和能源管理負責人聘任制度等情況實施監察,可以采取書面監察形式。


第二十五條 實施書面監察,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監察單位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列明需報送資料名稱、內容、時間和其他要求等。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被監察單位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發現所報材料信息不完整或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被監察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或書面說明。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涉嫌違反節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所報材料涉嫌偽造、隱匿、篡改事實等行為的,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第二十六條 節能監察機構、人員和第三方機構應當保守在工業節能監察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四章 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依據監察情況編制工業節能監察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的,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延長整改期限申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整改期限延期不得超過3個月。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依據職責權限跟蹤檢查《限期整改通知書》及節能監察報告改進意見的落實情況,超出職責范圍的,可以移交有管理職能的部門督促落實整改。


第二十九條 被監察單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為,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提出改進建議,向被監察單位送達節能監察建議書。


第三十條 工業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對執法文書和相關資料進行匯總整理,形成執法案卷并歸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監察單位拒不配合工業節能監察、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等,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在整改期限屆滿未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有處罰權的節能監察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沒有處罰權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將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移交被監察對象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被監察單位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平臺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節能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被監察單位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投訴。在工業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有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監管職能的,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工業節能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被監察單位商業秘密;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謀取利益;


(三)實施工業節能監察時向被監察單位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較為嚴重后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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