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節約能源條例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人民蟊澩蠡岢N裎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第一條為節約能源,提高其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和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 例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制定節能計劃和能源投資計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資金,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的節能意識;引導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節能科研開發和節能技術培訓。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措施:
(一)利用可再生資源、垃圾和工業生產的余熱、余壓和回收可放散的可燃氣體;
(二)發展和推廣流化床燃燒、無煙燃燒和氣化等潔凈煤技術;
(三)發展和使用節能型機動車輛、船舶等 通工具;
(四)使用節能型建筑材料、建造節能型建筑;
(五)使用乙醇燃料、甲醇燃料 清潔燃料和燃油節能添加劑;
(六)開發利用沼氣、秸桿氣化等生物質能源以及太陽能、風能、地熱等能源;
(七)以其他方式開發、推廣節能技術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獎勵制度。對取得節能效益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 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市(州)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 的職責,做好節能管理服務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并定期發布公報,公布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等狀 。
第十條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節能篇。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 超過二千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其節能篇必須經過有資質的機構評估。
對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達不到節能設計規范和合理用能標準要求的,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項 建成后,達不到節能設計規范和合理用能標準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企業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單位產品能 限額的確定應當科學、合理,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并公告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目錄,并組織實施節能示范工程。 (州)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根據本地能源利用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本地區的節能示范工程。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 監督檢查,可以委托有檢驗測試資格的單位進行節能的檢驗測試。
第十四條按照能源消費總量確定重點用能單位,并實行分級管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省重點用能單位。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單位,為市(州)重點用能單位。
第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的節能計劃和實施措施,運用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技術手段開展系統節能工作,并按照本條械謔四條的規定報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省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人員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進行培訓和考核,市(州)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人員由市(州)人民政府節能泄懿棵漚行培訓和考核。
第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定期向統計部門以及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十八條提倡、鼓勵引進使用國內外先進的節能技術和能源管理方法。
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用能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并不得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機動車輛、船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耗能指標。耗能指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船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改造或者報廢。
第二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項目的審批、設計施工、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和物業管理,逐步對現有采暖居住建筑進行節能改造,實現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建筑物的建造應當采用建筑節能技術、材料和設備,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采暖、通風、制冷、照明等能耗。
第二十一條用能單位新建或者改建鍋爐、窯爐和其他耗能設備,必須采用國家和省推廣的節能設備和技術。
第二十二條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能源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等過程中降低能耗,防止浪費,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向用能單位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能源。
第二十三條機關、學校、醫院、賓館、商店等單位和城鄉民生活用能,應當逐步采用先進的節能產品和節能技術。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新建國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投入生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生產耗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生、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節能技術檢驗測試單位提供虛假的數據和分析報告或者強制擴大服務項目的,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取消其節能檢驗測試資格。
第二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