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十二五”節能減排工作目標考核問責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12]25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十二五”節能減排工作目標考核問責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十二五”節能減排工作目標考核問責辦法
為順利推進我省“十二稹苯諛薌跖毆ぷ鰨進一步強化責任,嚴肅紀律,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和節能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1〕40號)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對未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完成節能減排目標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情節較輕的,責令作4書面檢查并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情節較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問責。
二、對未完成本系統、本部門及所牽頭負責行業節能減排目標任務的政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情節較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問責。
三、對未完成節能減排目標任務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程序予以組織處理,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對其業績考核予以“一票否決”。
四、對不傳達貫徹、不督促落實節能減排決策部署、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程序予以組織處理,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五、對節能減排工作中存在違規違法行為,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法律法規授權部門根據有關舉報投訴或者監督、檢查、考核的情況,按照職責權限對責任單位和人員作出問責決定或者提出問責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問責決定的執行并向作出問責決定機關報告或提出問責建議機關反饋。
七、全省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節能減排問責制度和相關的行政處理、處罰制度。
八、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