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超限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政發〔2010〕3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超限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此件公開發布)
e江省超限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淘汰落后產能e促進節約能源和降低消耗,推進我省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能源局《關于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發改e格〔2010〕97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超e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是指對用能單位超過國家、省政府或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布實施的能耗限額標準消耗的能源量(電量)實行電價加價制度(已頒布實施的能耗限額標準目錄見附件)。
第三條 對能耗超過限額標準1倍(含)以內的,電價加價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電監會浙江監管辦確定;對能耗超過限額標準1倍以上的產品,比照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執行。
第四條 超限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費按照單位產品實際消耗能源量(電量)與限<標準的差額,分別乘以核算期內合格產品產量、加價標準計算。
第五條 省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超限額標準用能單位和產品的確定工作。
各市、縣(市、區)鷗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統計、質監等部門核實用能單位的能耗數據,確認超限額標準的能源品種、數量等,逐級上報省經信委。被確認單位有異議的,可要求上一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復核。
省經信委組織專業人員對各地上報的超限額標準用能單位和產品進行抽樣核查,并將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第六條 省物價局會同電監會浙江監管辦對超限額標準用能單位和產品,確認應繳納的超限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費,落實懲罰性電價政策。
第七條 各級電網企業負責執收超限額標準用能單位和產品電價加價費,收費周期每半年一次。執收時不得擅自減免,也不得擅自對其他單位和產品加價。
各級電網企業應將收繳的超限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費上繳省電力公司匯總后,全額上繳省級非稅收入財政賬戶。省電力公司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超限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費及其上繳省財政情況,按市、縣列表通報給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
第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將超限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費全額返還給超限額標準用能單位和產品生產所在的市、縣財2,用于節能降耗工作。
第九條 各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會同質監部門責令超限額標準用能單位限期進行治理。在規定期限內不治理或治理后能耗標準仍不能達標的,由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其停業整頓或關閉。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件:已頒布實施的能耗限額標準目錄
已頒布實施的能耗限額標準目錄
(一)國:能耗限額標準(21項)。
1.《銅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48—2007)
2.《鋅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49—2007)
3.《鉛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0—2007)
4.《鎳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1—2007)
5.《建筑衛生陶瓷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2—2007
6.《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2007)
7.《燒堿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7—2007)
8.《常規燃煤發電機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8—2007)
9.《平板玻璃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0—2008)
10.《鐵合金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1—2008)
11.《焦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2—2008)
12.《電石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3—2008)
13.《合成氨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4—2008)
14.《黃磷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5—2008)
15.《電解鋁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6—2008)
16.《鎂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7—2008)
17.《錫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8—2008)
18.《銻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廢耗限額》(GB21349—2008)
19.《銅及銅合金管材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50—2008)
20.《鋁合金建筑型材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51—2008)
21.《炭素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70—2008)
(二)浙江省能耗限額標準(30項)。
1.《熱電聯產能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42—2007)
2.《煉油綜合能耗限額與計算方法》(DB33643—2007)
3.《火力發電廠供電標煤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44—2007)
4.《水泥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45—2007)
5.《燒堿單位產品綜合能耗、交流電消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46—2007)
6.《合成氨(大型)單位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61—2007)
7.《合成(中型)單位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62—2007)
8.《合成氨(小型)單位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63—2007)
9.《電解鋁綜合交流電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64—2007)
10.《電石單位綜合能耗和電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65—2007
11.《噸鋼可比能耗限額和電爐鋼冶煉電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66—2007)
12.《啤酒單位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67—2007)
13.《粘膠(長、短)纖維綜合能耗限額與計算方法》(DB33678—2008)
14.《黃酒單位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79—2008)
15.《玻璃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82—2008)
16.《滌綸(長、短)纖維單位綜合能耗限額與計算方法》(DB33683—2008)
17.《建筑陶瓷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684—2008)
18.《印染布可愕ノ蛔酆夏芎南薅羆凹撲惴椒ā罰―B33685—2008)
19.《機制紙板和卷煙紙能耗限額與計算方法》(DB33686—2008)
20.《棉布單位產品可比電耗、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757—2009)
21.《棉紗單位產品可比綜合電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758—2009)
22.《商場、超市單位電耗、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759—2009)
23.《飯店單位綜合能耗、電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760—2009)
24.《銅及銅合金線材、棒材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761—2009)
25.《合成革單2產量可比電耗、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762—2009)
26.《低溫冷庫單位電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763—2009)
27.《氨綸長絲單位產品可比電耗、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764—2009)
28.《玻璃纖維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765—2009)
29.《工業氣體空分單位產品綜合電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766—2009)
30.《燒結磚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76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