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悼蒲Х⒄構郟充分調動全社會節能降耗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完成全市節能工作目標任務,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六安市節能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節能獎的推薦、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客觀、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獎項設置、獎勵范圍和資金來源
第三條市政府每年度開展一次節能獎勵表彰活動。
第四條市政府設立下列節能獎項:
(一)節能工作先進縣區獎;
(二)節能工作先進單位獎;
(三)節能工作先進企業獎;
(四)節能工作先進個人獎。
第五條節能獎勵對象和范圍:完成和超額完成與市政府簽訂節能目標任務的縣區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和重點節能企業,在節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
第六條節能獎勵資金從市財政安排的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評選條件和獎勵形式
第七條節能工作先進縣區獎。對完成<超額完成年度節能目標,在節能工作綜合考核中名列前三位的縣區政府(管委),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XX年度節能工作先進縣區”獎牌,并頒發獎金。
第八條節能工作先進單位獎<與市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市政府相關部門,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XX年度節能工作先進單位”獎牌,并頒發獎金。
第九條節能工作先進企業獎。<市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且年度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的企業,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XX年度六安市節能工作先進企業”獎牌。
第十條節能工作先進個人獎。在節能工作中做<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XX年度六安市節能工作先進個人”榮譽證書,并頒發獎金。
第十一條先進個人名額設置。每年度全市表彰節能先進個<30名,其中,企業人員應占50%以上,且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超過企業人員名額的30%;非企業名額中,主要是從事節能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十二條先進個人名額分配。各縣區先進個人名<,綜合考慮其地區生產總值占全市生產總值的比重、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對超額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減名額)等因素確定;市政府相關部門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部門研究解決節能降耗重點問題、節能工作措施、推動“十大節能工程”實施的作用發揮、目標考核結果等因<確定。
第十三條先進個人評選條件。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熱愛節能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從事節能工作(節能崗位)2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節能管理方面,對推動節能降耗工作產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所在單位和部門超額完成各級政府責任書規定的節能任務和節能指標。
(二)在重點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方面,承擔項目建設主要負責人,項目運行實現節能目標,且節能量占企業當年節能量的20%以上。
(三)在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過程中,承擔主要研發工作或作為研究開發負責人,成果已被采用并產生節能效益。
(四)在推廣應用節能技術成果中,創造性開展工作,使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在本企業、行業、區域中的普及率明顯提高。
(五)在工程設計、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和設計規范,提供有針對性、節能果明顯的設計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減少30%以上。
(六)在崗位節能方面,積極學習節能知識,鉆研節能技術,探索節能辦法,提出節能效果明顯的方法和建議,或者創造性地使用節能技術,在本職崗位取得年節能10%以上效益。
第四章獎勵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市經委會同市人事部門負責節能獎勵的組織工作。
第十五條市經委根據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提出對縣區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重點節能企業上年度節能獎勵建議方案。
第十六條縣區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對節能先進個人推薦材料進行初審,市經委、市人事局進行復核后,提出對上年度先進個人獎勵建議方案。
第十七條年度節能獎勵建議方案經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核,并報市政府審定和公示后,由市政府對節能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對弄虛作假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撤銷獎勵,追繳獎牌、證書和獎金,并由市經委給予通報批評,5年內不再享有獎勵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當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參與節能獎勵組織實施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經委、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