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合同能源管理,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節能技術改造,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10]25號)、《財政部、國家4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 [2010]2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發改辦環資 [2010]252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我省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冀政辦 [2010]30號)要求,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項目。本辦法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 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第三條 財政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則, 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支持對象、條件和范圍
第四條 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對象是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國家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凡在河北省境內注冊的節能服務公司可按照有關要求向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并將通過初審的節能服務公司匯總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通過國有關部門審核的節能服務公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對外公布公司名單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含)標準煤以上,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含)標準煤以上;
(三)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第六條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備案;
(二)注冊資金500萬元(含)以上,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第七條 支持范圍和內容。
(一)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
(二)支持的項目內容主要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1、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2、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上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
4、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5、太陽能、風能利用類項目。
6、以全燒或摻燒秸桿、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7、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8、熱電聯產類項目。
9、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
10、2007<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新建焦爐配套的干熄焦項目以及1000立方米以上高爐配套建設爐頂余壓發電(TRT)項目。
11、已獲得國家和省其<相關補助的項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獎勵標準
第八條 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N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第九條 獎N標準及負擔辦法。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為60元/噸標準煤。有條件的地方,可視財力情況再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章 項目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 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應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所附合同樣本簽訂項目合同,并將合同影印件按照用戶單位隸屬關系通過市發展改革委或省級有關部門將備案材料轉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節能服務公腦諍賢能源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參考《節能項目節能量審核指南》(發改環資 [2008]704 號),做好能源消耗計量、監測和統計等相關準備工作,為后續節能量核查提供基礎數據。
第十二條 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竣工并形成穩定的節能能力后,及時編制項目申報材料(見附件 1),提出財政獎勵資金申請,省內注冊的節能服務公司應;公司注冊地相關部門逐級上報,省外注冊的節能服務公司應由項目所在地相關部門逐級上報。具體要求是,擴權縣(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局聯合行文直接上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除擴權縣(市)以外的財政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局與財政局溝通一致后,報請設區市發展改革委上報;發展改革委,縣(市)財政局直接上報省財政廳;其余縣(市)由設區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初審后,設區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聯合上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上報時間為每年的 5 月和 10 月。申報材料分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四份(含電子版)、省財政廳兩份(含電子版)。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受理的合同能源管理T政獎勵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委托第三方節能量核查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進行節能量現場核查,項目所在地的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協調用能單位支持和配合第三方機構開展節能量現場核查工作。第三方機構節能量核查費用由省財政專項安排。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對第三方機構節能量審核報告進行審查,確認項目年節能量。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據實按照獎勵標準下達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和省級財政配套獎勵資金計劃,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情況、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年末結余的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指標結轉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年末結余的省級財政配套獎勵資金指標,由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結轉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并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可結轉下年繼續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及處罰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對有關用艿ノ緩禿賢能源管理服務公司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況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今后項目申請、資金安排的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加大對本地區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項目的監管力度,督促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指導節能服務公司確保項目穩定運行并提供相關后續服務保障,敦促用能單位按時將節能效益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積極幫助合同雙方協調解決在合同期限內產生的分歧,并為合同一方以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加強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核查和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條 節能服務公司對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 取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除追繳扣回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和省級配套獎勵資金外,將取消該公司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獎勵資金申報資格。對違規情節嚴重的節能服務公司,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聯合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二十一條 財政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市)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及時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