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近日通過了修改后的《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批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新修訂的條例強化了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在充實、細化節能激勵措施的同時,加大了處罰力度,明確了法律責任。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工業企業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對超限額產品生產用電實行懲罰性N價,并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未達治理要求的,經相應程序,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新修訂的條例還健全了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進一步從源頭上遏制不合理的能耗增長。新條例規定,未經評估和審查或審查不符合標準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此外,新修訂的條例還明確:商場、賓館、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內,空調溫度設置不符合規定的(夏季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攝氏度),要限期改正,否則處以1-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