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消息,“十一五”期間,山西省加強煤炭經營監管規章制度建設,全面強化企業經營資格準入審查和日常監管,對促進全省煤炭經營企業穩定健康發展、維護正常經營流通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重大成果。全省煤炭出省銷量增長近20%,實現了煤炭經營企業數量基本穩定、素質不斷提升。截止2010年底,全省持有煤炭經營資格證的煤炭經營企業共1300多戶,布局結構不斷優化,為全省煤炭經營流通企業穩定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強保障。
山西省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結合山西實際,科學制定實施“十一五”煤炭經營發展規劃。按照“構筑總量適度、布局合理、結構優化、素質優良的煤炭經營主體體系”的基本目標,以及“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基本功能定位為基礎,以轉變發展思路為先導,以結構優化為重點,與煤炭發展戰略相適應,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從促進山西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確保全國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能源需求出發,制定了《2006-2010年山西省煤炭經營發展規劃》,有力的指導和促進了全省煤炭經營企業的結構調整。
二是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5號令,制定出臺了《山西省〈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實施細則》。為加強全省煤炭經營監管工作,依法規范煤炭經營秩序,該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25號令的規定,制定出臺了《山西省〈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實施細則》(晉經能源字[2005]438號),明確了"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職責、煤炭經營企業準入條件、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程序、日常經營監督管理、違法經營罰則等內容。
三是嚴格落實國家煤炭產業政策,合理調整提高煤炭經營準入門檻。根據國家煤炭產業政策要求和該省煤炭生產、經營格局變化形勢需要,適時調整提高了煤炭經營的準入門檻,在“關于申領《煤炭經營資格證》有關事項的通知”(晉煤經發[2010]1014號)中對煤炭經營的準入條件進行了調整提高。煤炭鐵路經銷貿易企業注冊資本由5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人民幣,并具備儲煤筒倉等相應條件或者30個以上貨位的煤炭發運站點(包括鐵路專用線、煤炭集運站)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儲存、裝卸、加工、發運等設施;煤炭公路經銷貿易企業注冊資本由3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人民幣,并具備30輛以上且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全資或控股的運輸車隊;儲售煤場企業注冊資本由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人民幣,并符合當地市政府批準的儲售煤場布局規劃,且儲售煤場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
四是調整經營規模要求,促進煤炭經營企業提高素質。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煤炭經營“擴大規模,提高素-”的要求,適應該省煤炭工業發展新形勢需要,適時調整了全省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的標準,在“關于申領《煤炭經營資格證》有關事項的通知”(晉煤經發[2010]1014號)中進一步明確了煤炭經營企業規模經營的新標準。通過鐵路運輸經營的,年經營量由3萬噸提高到20萬噸;通過公路運輸經營的,年經營量由1萬噸提高到10萬噸;通過儲售煤場經營的,年經營量由1萬噸提高到5萬噸。同時,把經營企業使用煤炭銷售票、上繳可持續發展基金情況、有效煤源落實情況也列入到了煤炭經營資格證年度全面檢查工作中。
五是突出監管重點,對全省儲售煤場進行合理規劃布局。儲煤場地是煤炭經營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基礎條件之一。合理規劃設置E售煤場,對于引導和規范煤炭經營企業有序發展有著重要意義。適應該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需要,對全省儲售煤場進行合理規劃布局,下發了“關于制定《儲售煤場布局規劃》的通知”(晉煤經發[2010]971號),目前各市正在按照省煤炭經營監管要求,在對現有儲售煤場企業清理整頓基礎上,制定各自的儲售煤場布局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