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天津市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強化節能管理,規范能源審計工作,依據《企業能源審計技術通則》(GB/T 17166-1997),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能源審計是指審計單位依據國家和我市有關的節能法規和標準,對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的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
第三條 能源n計是對加強用能單位能源科學管理和服務節約能源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國家對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耗進行監督、考核的基礎。通過能源審計達到促進用能單位制定能源規劃、提高用能水平、降耗增效的目的。
第四條 市經委負責全市能源審計工作的組織和監督,委托節能協會負責能源審計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區縣工經貿委、各集團公司負責本行業系統、本區域、本集團的能源審計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章 能源審計的對象
第五n 年綜合能耗5000噸標準煤(含本數)的用能單位,列入年度重點開展能源審計(每兩年審計一次)。
第六條 列入市考核計劃的年綜合能耗小于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第七條 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進行專項能源審計(專項能源審計需要委托向市經委備案并公布的能源審計機構進行):
(一)單位產品能耗超過限額標準的;
(二)沒有完成年度節能目標任務;
(三)能源利用過程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未達到節能標準的。
(四)因技術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三章 能源審計的內容
第八條 根據能源審計的目的和要求,應按下述內容開展審計:
(一)用能單位概況含主要工藝流程、重點用能設備、年能源消耗總量。
(二)用能單位能源組織管理、能源計量及統計狀況。
(三)檢查、檢測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含必要的檢測),審查節能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四)用能單位能源的流程及平衡分析。
(五)重點工藝能耗指標與單位產品能耗指標計算分析T
(六)產值能耗指標與能源成本指標節能量計算分析。
(七)影響能源消耗變化因素的分T。
(八)節能技術改進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評價。
(九)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T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十)檢查前一次能源審計合理使用能源建議的落實情況。
第四章 能源審計程序
第九條 市經委根據全市能源消費情況,結合年度節能計劃提出能源審計的年度計劃,下達給有關企業實施。
第十條 列入能源審計計劃的用能單位可委托能源審計機構進行能源審計。有能源審計技術和人員條件的用能單位也可自行組織開展能源審計。
第十一條 鼓勵其他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可委托能源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有條件的也可自行開展能源審計。
第十二條 能源審計機構應與用能單位簽訂能源審計服務協議書,明確審計時間、內容以及相關配合的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用能單位要按能源審計要求做好審計N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如下步驟:
1、前期準備:成立審計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明確人員分工,明確能源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具體內容,編制審計任務建議書。審計工作小組人員由參與審計單位和企業共同組成,并實施小組人員具體分工負責。
2、現場初步調查:考察企業并初步了解企業能源管理系統、能源計量系統、能源購銷系統、能源轉換輸送和利用系統、主要生產系統的基本情況。
3、編制審計技術方案:根據考察的情況,編審計技術方案,方案包括劃分系統確定調查數據的種類,制定設備和裝置的測試方案。
4、收集有關數據和資料:主要收集能源管理資料、能源統計表、各分系統和主要耗能設備的數據資料、生產數據資料、技措項目等有關數據資料。
5、現場調查分析:通過檢查、盤點、查帳等方法、手段核算分析收集的各種數據,必要時與企業共同重新核對。
6、現場測試:根據需要選擇必要的設備和裝置進行現場測試。
7、系統分析評價:依據調查核實后的數據資料,經過整理計算得出各種能耗性能指標,并對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分析評價,并指出企業能源利用水平與先進水平的差距和造成的原因,提出可行的改/措施。
8、 編寫能源審計報告:依據調查核實后的數據資料,經過整理計算得出各種能耗性能指標,并對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分析評價,并指出企業能源利用水平與先進水平的差距/造成原因,得出能源審計結論,提出可行的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條 能源審計機構應與企業簽訂保密協議,為企業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十五條 能源審計報告經區縣或集團公司初審后,用能單位報送市經委。
第十六條 市經委委托節能協會對能源審計報;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用能單位要按能源審計的建議,限期提出節約能源的整改報告并報市經委備查。
第五章 能源審計機構
第十八條 能源審計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行業、專業背景,從事能源咨詢服務工作五年以上的法人單位。
(二)具有五名以上熟悉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具備能源審計相關專業知識和節能工作經驗的中級職稱以上專業人員。
(三)具有一名以上熟悉經濟管理的中級職稱以上財務人員。
(四)該機構技術負責人具備高級職稱且有十年以上節能工作經驗。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擬從事能源審計工作的機構應向市經委提出備案申請,經審核后,向社會擇優公示。
第二十條 市經委對能源審計機構實行動態管理。(能源審計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