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國和各地區有文化、經濟或政治差異,各國對于能效標識制度所實施的監督機制也有所不同。編者整理了澳大利亞、歐盟、美國、加拿大和日本等的實施模式,以供讀者參考。
澳大利亞
政府負責實施監督驗證
澳大利亞實施的能效標準與標識制度包括家用電器和照明產品的強制性能效標準、強制性信息標識和引自美國的自愿性標識“EnergyStar”(能源之星)。
澳大利亞實行國家抽查和地方政府監管的機制。國家抽查指從零售商店里購買樣品,送到認可的獨立實驗室進行測試,驗證能效標識信息的準確性。
由于澳大利亞是聯邦制國家,各州采取的監辦法也各有特色。如西澳大利亞州對沒有在產品上貼上標識的零售商進行警告,并提起訴訟;維多利亞州曾引入產品不合格通告,所有受調查的零售商都被告知他們所經銷產品的能效水平,并就產品不合格發布通告。
在測試方面,政府與行業在測試程序上取得共識,并且使用NATA(澳大利亞國家實驗室認可協會)資格認證的實驗室,利用全國以及國際實驗室進行循環測試。
歐盟
在地區政策框架下的自我聲明
歐盟已頒布實施了家用電器強制性能效標識的框架性指令和實施性指令。
歐盟能效標識的運行機制是:生產商(供應商)進行自我聲明,在能效標識上提供準確的信息。為了在歐洲市場上消除貿易壁壘,歐盟委員會和能效標識委員會共同制定了統一的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每個歐盟成員國具體負責能效標準和標識的運行和監督工作。因此,雖然歐盟要求各成員國必須有實施辦T,但具體采用何種辦法是由各成員國自己決定的。由于各成員國的管理體制差異,各國監督的組織結構不盡相同,主要有地方當局、州或自治區當局、中央政府等三種類型。
美國
私營式認證
美國于1975年頒布了最早的能源政策和節能法,為主要的家I電器建立了節能計劃。強制性的能效標識由聯邦貿易委員會于1980年開始組織實施。自愿性標識(即“能源之星”)由環保局于1992年開始組織實施,由美國國家電力公司向購買節能產品的用戶提供補貼。美國強制性的能效標準、標識和自愿性標識是由不同部門組織實施的。1993年4月當時的總統克林頓簽署總統令,規定所有聯邦機構的政府采購必須是“能源之星”標識的產品,這不僅使“能源之星”標識制度獲得極大成功,也使之成為許多國家的節能基準。
在美國,能效標準和標識的實施政策是一個混合體:行業支持的第三方認證機制和競爭者之間的市場政策。
對于強制性的市場準入制度,美國要求在銷售一種新產品之前,生產廠商或供應商向能源部遞交一份認證報告。該報告包括產品的能效數據和完整的符合性聲明。除此之外,供 商還需要每次停售某種型號的產品時提交一份報告,并保存不少于兩年的測試記錄,以便應對能源部讓供應商提供記錄的要求。
加拿大
針對能效限定值
建立強制性的認證制度
加拿大自然資源部負責一系列能效制度的監督與實施程序。監督的主要要求包括:最低能源性能標準、能源效率報告、能源效率標識、合格標識、進口要求。
加拿大在實施能效標識項目方面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實施與監督體制主要包括:監控/實施要求以法規為基準,使對經銷商的調控與管理負擔達到最小程度;依靠合作伙伴(省政府、其他聯邦政府部門、認證機構等),通過第三方進行驗證與監控;產品獨立測試和經銷商自我監測;加拿大海關對進口產品進行邊境核查;核實進口產品信息的電子報告(同數據庫相連);市場/查并對合格標記和能效標識進行現場檢查;從推廣教育到指控,包括罰款的公眾符合性政策。
日本
產品領先計劃
日本推出“產品領先計劃”,以便進行產品間的比較,并設定家用電器的能源效率目標標準值。采用該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制造商將生產E當前市場上銷售的能效最高的產品還要好的產品。該方法從1998年起開始用于設定目標標準值。
日本的能效標識體系大致可以分為針對產品制造商的節能標識制度、針對產品銷售商的統一節能標識制度和銷售商評價制度、針對辦公設備的能源之星標識等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