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1995年頒布能源政策第三版白皮書,提出了2020年能效水平比1990年提高1/3的目標。1998年經濟部部長向議會提交節能備忘錄,探討提高重點行業能源效率的可行性,并提出了政策建議大綱。1999年提出了“1999-2002年節能行動計劃”,以自愿協議為基礎,以金融、財政激勵政策為手段促進節能投資。
公共財政。1997年政府用于節能和可再生能源的財政預算為3.6億荷盾,為貫徹落實“1999-2002年節能行動計劃”,財政預算由1999年的6.9億荷盾提高到2002年的9.1億荷盾。
稅收政策。1998年政府決定加倍征收能源稅,到2001年由每年34億荷盾增加到每年68億荷盾,增加稅收居民家庭負擔68%,生產商負擔32%。新增稅收的85%用于降低居民家庭和生產商的所得稅,剩余的15%用來支持政府采取財政手段促進能效的提高。
激勵政策。從1996年起實施了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贈款計劃。1996-1998年可持續能源建筑的臨時補貼財政預算為1250萬荷盾,其中約70%的預算用于節能。在工業領域,20億荷盾用于節能設備的信貸投資。從1998年起對工業節e示范和和市場推廣項目進行招投標,每年財政預算為1000萬荷盾。
設備能效標準、標識。制定了節能電器法案,規定了電器的主-能效標準,并且實施能效標識制度。其中,對電冰箱/冷柜、洗衣機、干衣機、洗碗機、照明產品等將執行強制性能效標識。
自愿協議。自愿協議通常以長期盟約的形式,目標是2000年在1989年能效水平基礎上提高20%。到1999年與行業協會共簽署了30個自愿協議,有1200個企業參與,占行業總能耗的90%以上。
節能獎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及在家中采用節能裝置,可申請節能獎勵。1999-2000年節能獎勵的財政撥款為2.1億荷盾,此后每年撥款2億荷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