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1998年“國家能源計劃”把節能和提高能效作為能源政策的核心目標。1991年頒布了《關于合理用能、節能和開發可再生能源的8家能源計劃執行法案》,是提高終端用戶能效的導向性法律框架。
財政政策。1991年、1992年的行政令規定財政經費主要用于提高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目前已完成項目211個,正在s施項目132個。項目經費總預算為10.4億歐元,實際財政撥款1.45億歐元。
稅收政策。從1998年開始實施二氧化碳-能源稅收政策,計劃在2004年全面實施。2000年政府決定從1999年的碳稅中提取3000億里拉用于減排溫室氣體,包括推廣可再生能源和促進能源效率提高。
工業節能。設立能源管理士,工業、商業、公共和交通行業的重點耗能企業都強制要求設立s源管理士,已經有750家重點耗能企業安排了能源管理士。每年政府安排40萬歐元的財政預算用于創建能源管理士網絡。開展自愿協議,政府與汽車行業簽署自愿協議,規定2010年機動車輛平均每百公里油耗小于5.5升;與玻璃行業簽署自愿協議,要求2005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10%。
建筑節能。制定了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強制性標準。1993年頒發第412號總統令要求對熱電廠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的能耗狀況進行檢查,從1994年開P根據鍋爐容量的大小每隔1-2年檢查一次。采暖、空調和熱水實行計量收費制度。
設備能效標準、標識和認證。1998年執行歐盟電冰箱、冷凝器等家電產品的能效性能標準,并實施能效標識制度。1998年啟動了機動車輛節能認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