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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德國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措施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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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1-04-15 瀏覽數:4457 新聞來源:百方網

 

石油、煤炭等目前大量使用的傳統能源逐漸枯竭,根據經濟學家和科學家的普遍估計,到2050年左右,石油資源將會開采殆盡,能源危機將席卷全球。極大依賴于傳統能源的發達國家受害將非常嚴重,可能導致工業大幅度萎縮,或甚至因為搶占石油資源而引發戰爭。為了避免這些窘境,目前德國、美國、加拿大等國都在積極開發如太陽能、風能、海洋能等可再生新能源。這也是我國必須解決的難題。

  

隨著世界經濟發展步入新階段,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成為共識。為此,各國紛紛推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規劃-理論上講,太陽、風這些自然資源看似用之不盡,但是,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面臨諸多挑戰。在可再生能源所占能源消費比重逐步提高的情況下,需要及早研究如何高效利用這些能源。德國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鑒。

  

德國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做法

  

(一)不斷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標

  

德國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律法規涵蓋了供電、采暖、交通、建筑等各個領域,并在法律法規中明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目標和任務。如供電領域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即到2020年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少達到35%,2050年達到80%。同期可再生能源占最終能源消費從18%提高到60%。《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法》規定電網運營商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固定費率收購可再生能源供應商的電力。采暖方面的《可再生能源熱能法案》,規定了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熱在各個階段應達到的目標,如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供熱占全部供暖的14%(2009年為8.8%)。《生物燃料配額法》規定為實現交通領域的減排目標,必須利用生物燃料達到一定比例。

  

根據新情況和新變化及時調整法律法規。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訂中,所有和能源相關的法律法規都設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條款。比如,德國近年修訂和推出《建筑節能法》,規定新建筑不再使用煤炭、石油、天然氣,強制使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質、太陽能、地熱),政府每年拿出5億歐元支持存量建筑物節能改造。

  

(二)制定詳實⒐ぷ骷蘋,保證法律法規落實到位

  

法律法規的具體落實在各個聯邦州,為此,各州制定了具體工作計劃。德國的“百萬太陽能屋頂計劃”從1999年1月起實施,政府提供總計約5.1億歐元的財政預算。以柏林為例,市政府與柏林伙伴公司合作,為50萬座大樓的屋頂是否適合利用太陽能做出測算和分析。經過十幾年的努力,目前,通過相關網站的三維地圖,用不同顏色標識,魄邐顯示每個建筑屋頂是否適合建造太陽能,該樓的最大太陽能裝置面積以及需要多少投資等詳細信息。

  

巴登符騰堡州“環境保護和節能促進計劃”大力促進了該州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如,建房者除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節能建筑標準外,還要出具一份能源利用方案,該方案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排放、空氣有害物質以及費用。政府審批部門在審批時,要同時衡量這三項=標,選擇一種高效的能源利用模式。

  

(三)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激勵政策,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針對重要的法律法規,德國政府制定了完善的配套措施。一是新設備投資補償。可再生能源發電新設備可獲得政府的投資補償,補償幅度以設備投產的年度確定,期限為20年。為使企業不斷創新,提高設備利用率,降低成本,補償幅度每年降低1.5%。二是可再生能源利用補貼。政府對以各種方式利用可再生能源給與補貼。如對使用生物原料和發電--供熱聯合侗父予補貼,對采用可再生能源取暖給予補貼等。為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同類型的補貼還可以累加。三是稅收優惠政策。如對礦物能源、天然氣等征收生態稅,對使用風能、太陽能、地熱、水力、垃圾、生物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則免征生態稅。四是融資政策支持。對可再生能源利緞Ч好的企業,政府給予國家擔保貸款或低息優惠。德國復興銀行對于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可以100%提供貸款。

  

(四)重視技術研發和創新,降低可再生能源利用成本

  

德國政府認為,可再生能源是否能高效運用,關鍵在于技術上的突破。在德國,不僅企業可以從事可再生能源發電,每個大樓的每個家庭都有并網的地下電纜。凡是家庭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沒有用完的,可以輸入電網,并獲得收入。目前,德國已著手研究進一步升級智能電網,以平衡4能和太陽能的產量波動,有效利用分布于德國的幾十萬臺家庭太陽能發電機和小型燃氣發電機。政府計劃在2011年設計出目標電網2050,并開始建設南北輸電線,用于將北部的風電運往西部和南部城市。

  

可再生能源大幅推廣應用的重要途徑是減低成本,縮小其發電與普通電價的差距。為此,政府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德國政府實施“高科技戰略”規劃,投入40億歐元用于支-和獎勵企業可再生能源創新。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報告顯示,其在能源利用技術研發經費投入實現了高速的持續增長。

  

(五)擴大社會參與,充分發揮民眾和社會組織的作用

  

德國民眾有較高的環保意識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德國政府組建了400 多家專門的能源能效信息咨詢服務機構,確保社會參與的制度化。政府研究機構對民眾的可再生能源消費行為進行調查,認真分析,并強調從戰略高度總結哪些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關鍵領域。聯邦能源署還在4主頁上提供了二氧化碳計算器,人們可以計算其CO2排放量。政府通過各種宣傳媒體告知民眾,在供暖、供電、行走、食物等方面如何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此外,德國政府還把公眾利益落到實處。家庭、農場如果采購相關設備利用太陽能,可得到政府的獎勵。

  

許多協會和公益組織通過媒體宣傳、評獎活動、巡回展出等多種形式,向公眾傳達如何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詳細信息,提供行動建議,發動全社會參與到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行動中。許多民眾積極參加綠色和平組織,如德國自然環境與保護聯盟協會,其80%以上為個人會員,他們經常義務為利用可再生能源宣傳。

  

借鑒和啟示

  

(一)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總體規劃,引導和規范產業發展

  

我國政府已經承諾,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要達成這一目標,必須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建議五年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明確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比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例等,并與節能減排目標、特別是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的目標結合起來。計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標,并列入政府預算。

  

目前,我國三分之一的風電裝機容量沒有并網發電,每年超過千萬千瓦的新增風電裝機需要輸電規劃。風電設備、多晶硅等產業也出現了重復建設傾向,表明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發展并不健康。建議有關部門做好可再生能源產業產能布局和產業鏈的規劃工作,重點放在高精尖技術的突破上。避免可生能源產業鏈盲目集中于技術含量不高的環節,造成局部產能過剩、全行業整體競爭力不強。同時,加強電源規劃和電網規劃的協調力度。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作為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主體,協調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的相關規劃,使之與國家的總體規劃保持一致。避免地方政府在可再生能對GDP的拉動下盲目上項目,引導產業有序健康發展,避免一哄而上、過度投資。

  

()理順體制機制,建立良好的制度環境

  

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涉及多個部門。為加強部門協調,避免多頭管理,應加強政府各部門的組織協調,明確各部門的任務和權責。管理方式上,要政府引導和市場推動相結合,形成有利于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制度環境。如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場機制,提供充分公開的市場供需信息,使企業正確決策其市場進入或退出、產能增炕蚣跎佟

  

進一步強調廠網分開,為可再生能源并網創造條件。加快電網的輸配電分開,實行調度交易機構獨立,為電網吸納可再生能源提供體制保障。完善電價形成機制,使之市場化、透明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要根據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社會平均成本,分類制定招標電價,并向社會公開。

  

(三)強制和激勵手段并用,形成穩定的支持政策

  

中央和各級地方財政應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建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利用。通過補貼降低前期資金成本,通過投資退稅或生產減稅降低資金和運營成本。通過O信用改善收益流。這些補貼或優惠要達到的效果是,可再生能源超過化石燃料的任何成本最終都會得到合理分攤,或者到用戶身上,或者通過化石燃料碳稅、政府預算或捐贈的專項基金來充抵。從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考慮,這些支持措施既要適度又要適時,促使可再生能源產業從O靠政策扶持,發展到具有自身競爭機制的成熟產業。所以要根據產業發展周期采取不同的優惠措施。如在行業幼稚期和成長期給予較大的優惠和補貼,進入成熟期可逐步減少優惠。

  

吸引民間資本、社會資本和國際資本,參與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投入和市場競爭。直接融資上,2010年已有多家風電企業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融資。政府應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境內外上市,企業也O善于利用資本市場實現產業升級和技術改造。間接融資上,既可以爭取國際組織,如全球氣候合作基金的支持,也可以爭取國內金融機構的支持。國家應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開發項目。亦可以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產業基金,用于支持投資額較大的項目。引導金融機構O行制度創新以適應新的發展需求。除開辟可再生能源的委托貸款、擔保等業務之外,可研究可再生能源期貨、可再生能源碳指標交易,特別是碳信用制度的創新,為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創造條件。

  

(四)加大研究開發和科技創新,完善技術支撐體系

  

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研究開發費用占GDP的比例只有發達國家的幾十分之一。由于投入太少,導致產業化、商業化程度低,利用效率不高。要將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列入各級政府的產業發展和科研攻關計劃,增加投入,納入預算。政府要對關鍵部件的國產化和先進技術的自主創新研發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也要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并購國外研發機構、或入股擁有先進技術的國外企業,盡快掌握核心技術。

  

建議企業和科研單位結成戰略伙伴關系、建立創新聯盟,使創新覆蓋整個產業鏈的所有重要環節。政府通過財政資金資助創新聯盟的研發工作,動員和帶動企業和社會資金投入E創新聯盟的設立可確保科研成果的應用前景和資金投入,將大大提高企業的投資安全感,保護其研發投入積極性。同時,建議政府資助,聯合企業和可再生能源協會在全國建立幾個大型的、有影響力的產學研基地。根據基地研究成果,每年發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利用報告,對比國際和國內E況提出對策建議。追蹤前沿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開展創新和高端研究。如可再生能源發電與現有電網系統的整合、儲能和電網容量的擴建等。

  

(五)引導民眾和社區組織參與,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要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必須是國家責任和全社會支持相結合。采取多渠道、靈活的方式調動社會公眾參與,鼓勵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組織宣傳和培訓工作。加強全社會的科普教育,提高廣大公眾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通過媒體宣傳,如廣而告之,告知F民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通過實驗社區的活動,讓大家體驗利用可再生能源帶來的環境變化。通過讀書活動,用動漫方式做示范,讓小公民培養從我做起的自覺意識。強化民眾自覺運用可再生能源的消費觀念。尤其是農村地區,要進一步加強可再生能源服務體系建設。基F組織做好宣傳和指導工作,努力提高農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自覺性,改變農民傳統生活能源消費模式,鼓勵使用沼氣、生物質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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