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節能自愿協議技術通則》國家標準通過了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審定,將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報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
根據標準的定義,節能自愿協議是為達到節能減排目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政府與用能單位或行業組織自愿簽訂協議并實施的一種節能管理活動。標準規定,協議甲方為采用節能自愿協議方式實施節能管理的政府機構,可以是國家或地方節能主管部門,乙方是執行節能自愿協議的用能單位或行業組織。
這項標準明確了節能自愿協議的基本程序,要求協議各方應對能效基準、節能目標、節能效果核查和驗證方案進行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按標準要求,能效基準通過采用單位產品綜合能耗、能效指數等指標。能效基準的確定方法和具體數值應得到協議各方的共同確認。應通過協議一方節能潛力評估,計算出協議乙方當前的能源消費總量,各工序用能和能效指針等,并結合協議乙方歷年的能耗降低情況、節能技術等信息,設定節能目。同時,節能自愿協議應明確節能效果核查和驗證方案,用以核算和評估節能自愿協議的節能效果。協議包括節能自愿各方、能效基準、實施周期、節能目標、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節能效果核查和驗證方案等主要內容。協議雙方可選擇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監督和實施能效基準確定節能效果核查和驗證等工作,第三方機構可作為協議丙方加入節能自愿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