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6月1日公開征求《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意見,截止日期為今年6月30日。《準入條件》規定,各合成氨主產省要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情況制定合成氨行業發展規劃,原則E三年內不再新建配套尿素的合成氨裝置。各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新建項目必須建設在省(區、市)規劃的化工園區或集聚區。同時,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單系列生產規模應不低于600噸/日(綜合利用和聯產項目除外)。以煤為原料配套尿素的新建合成氨裝置應采用連續<化工藝。
《準入條件》特別強調,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合成氨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電力供應部門依法停止供電。合成氨建設項目應在投<十二個月內達到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標。